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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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05號原告 李宗勳 被告 張麗娜 (JONGMERYAN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貳、實體方面:一、第三行關於「越南」之記載,應更正為「印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