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6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叁佰
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仟叁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