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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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債務人 黃惠娟 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12日國壽字第104100560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於105年1月20日函知債權人對此陳述意見,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