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陳林謙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涉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2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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