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90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煒傑
張宇君 被告 潘月敏 (原名 潘秋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