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士㨗義務辯護人胡志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法律適用之問題較多,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其閱卷時間因而相對增加,其寫作時間因而相對減少,加上宣判日又在12月下旬之年底,適有多案之終結日重疊,造成難以如期寫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造成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之必要, 爰延展 宣判期日一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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