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83號聲請人甲○○Lyle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WilliamRiley(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000)為美商傑威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傑威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傑威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清算終結,經鈞院備查在案,該公司股東會選任美國籍
Mr.WilliamRiley為各項簿冊保存人,為此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影本(附中文譯本)、保存人出具之同意書(附中文譯本)及護照影本、保存文件清冊,請求指定WilliamRiley為美商傑威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WilliamRiley(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000)為美商傑威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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