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9369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票號0000000支票,票載金額為300,000元,其支票正、背面並無債務人乙○○之簽名(章),有債權人所提之支票正反面影本附卷可稽,是債務人乙○○既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向其行使追索權。綜上,除就乙○○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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