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859號聲請人 陳思庭 代理人 吳柏興 律師(0000000解除委任)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6號等卷宗,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自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難認其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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