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7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7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國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第103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熊國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捌零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捌零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熊國保前曾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1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4月17日執行完畢,於翌日出監(此部分構成累犯)。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3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3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此部分構成累犯)。另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緝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入監執行中。
(二)詎熊國保仍未戒絕毒癮,於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又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1、於101年12月15日下午某時許,在當時位於新竹市○區○○路○○○○○○號C棟B4室之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12月17日下午3時45分許,因另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為警在新竹市○○路○段○○○號前查獲,經熊國保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2、於102年5月2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巷○○○○○號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因另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上址租屋處執行拘提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8029公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支等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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