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908號、98年度偵字第79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8年11月17日上午9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楊欣怡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