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峻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巧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子昌
一、債務人陳巧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壹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巧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子昌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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