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2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