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社分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430,577元│0000000│96年1月30日│││司翁文雄│限公司建成分公司││││├─┼─────────┼─────────┼─────────┼─────────┼─────────┤│2│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81,816元│0000000│96年1月19日│││司翁文雄│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