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 官蘇意 絜┌───────────────────────────────────────────────────┐│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1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郅成工業有限公司鄞│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5,200元│ZA0000000│97年1月31日│││昌敏│限公司建成分公司││││├─┼─────────┼─────────┼─────────┼─────────┼─────────┤│2│郅成工業有限公司鄞│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82,317元│ZA0000000│96年12月31日│││昌敏│限公司建成分公司││││├─┼─────────┼─────────┼─────────┼─────────┼─────────┤│3│ 許秀雄 │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9,500元│AH0000000│97年1月5日││││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