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建字第25號原告 陳登春 即建成水電行被告嘉義縣 朴子市 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受被告委託,承攬嘉義縣朴子市○○路燈施工及修護工程,自民國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止,被告尚積欠工程款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六十四萬七千七百元,多次催討,被告均以作業核報中,一再拖延迄今,原告目前工作機會及收入減少,不堪被告拖欠,爰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公務機關支付任何款項須透過預算,有預算才能請購,經請購程序再辦理核銷,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未經核章,無法據為同意施作或已施作完工之會計憑證,本件程序不符,無法支付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自八十四年起至八十七年間有施作如附表所示工程,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共計六十四萬七千七百元等情,提出估價單共二十二張為據,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工程款等情,為被告否認並辯稱: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未經核章,請款程序不符等語,則本件爭點在於原告得否依承攬關係請領如附表所示工程之工程款。經查:
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承攬契約非要式契約,不以訂有書面契約為必要。本件原告主張於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間承攬被告位於嘉義縣朴子市○○路燈施工及修護工程,因路燈故障多為臨時狀況,均由所屬里長通報當時主任秘書即訴外人 顏煥鐘 ,並以口頭方式告知原告地點進行施工維修,原告均以估價單報價請款,有完成核章部分,業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一八號中與被告調解成立,領取工程款(其中如附表編號十九至二十四部分雖經調解成立,惟因未核章,兩造另行協議,乃列入本件請求,有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部分因作業疏失沒有完成核章,因當時主管即訴外人顏煥鐘過世,無從核章等情,被告不否認,參以證人即博厚里里長甲○○到庭證稱:原告確有完成如附表編號十二及二十一之路燈維修工程,這種工程大多以口頭或電話向被告工務課或主任秘書反應處理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原告所述承攬維修方式相符,再經本院調取上揭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一八號案卷,原告係以與本件相同估價單方式請款,有該案卷之估價單可資參核,則原告基於路燈維修工程之臨時性及兩造多次承攬契約關係,於被告口頭或電話通知後依約為路燈施工及維修工程,兩造就如附表所示工程承攬契約堪認業已成立。
㈡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
成時給付之,民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工程已施作維修完成,且施作維修完成後,並無相關里民、里長反應未修復等情,被告不爭執,原告既依兩造承攬契約完成工作,自得依約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報酬。被告抗辯未核章與請領程序不符等情,雖提出會計法規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相關請款規定為據,然此類工程有臨時故障、儘速維修之特性,參以原告所承攬被告路燈維修工程中,有完工後始補章請款情形,業據原告陳明,被告亦不否認,自難僅以會計法規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之相關請款規定,推認核章程序為本件如附表所示承攬契約成立、生效要件,且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工程已完成且無相關里民、里長反應未修復等情,已如上述,此核章程序瑕疵亦不影響原告依約完成工作事實之認定。被告執此拒絕給付工程款報酬,尚非有據。原告主張已完成工作,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工程之工程款,自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就如附表所示路燈施作及維護工程,尚有工程款共計六十四萬七千七百元未給付等情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認為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
┌──┬────┬───────────────┬───────┐│編號│施工地點│施工項目│施工費用(元)│├──┼────┼───────────────┼───────┤│01│松華里│40W日光燈拆換80W水銀燈及架空線│51,200│├──┼────┼───────────────┼───────┤│02│溪口里│朴子市○○路燈修護│47,300│├──┼────┼───────────────┼───────┤│03│南竹里│路燈修護(斷杆、毀燈具│18,000│├──┼────┼───────────────┼───────┤│04│內厝里│朴子市○○路燈修護(路燈斷線)│7,300│├──┼────┼───────────────┼───────┤│05│竹村里│朴子市○○路燈修護│73,700│││崁前里│││├──┼────┼───────────────┼───────┤│06│南竹里│朴子市○○路燈修護│32,000│├──┼────┼───────────────┼───────┤│07│竹圍里│朴子市○○路燈修護│101,000│├──┼────┼───────────────┼───────┤│08│雙溪里│朴子市○○路燈修護│13,870│├──┼────┼───────────────┼───────┤│09│新寮里│朴子市○○路燈修護│34,400│├──┼────┼───────────────┼───────┤│10│大葛里│朴子市○○路燈修護│12,700│├──┼────┼───────────────┼───────┤│11│仁和里│朴子市○○路燈修護│18,300│├──┼────┼───────────────┼───────┤│12│博厚里│朴子市○○路燈修護│22,200│├──┼────┼───────────────┼───────┤│13│大鄉里│朴子市○○路燈修護(斷桿施工附│14,880││││掛電桿)││├──┼────┼───────────────┼───────┤│14│竹圍里│朴子市○○路燈修護(鐵桿斷棄、│15,300│││安福里│棄除固定螺絲、接電源)││├──┼────┼───────────────┼───────┤│15│安福里│朴子市○○路燈修護(斷桿重設)│39,800│├──┼────┼───────────────┼───────┤│16│大葛里│朴子市○○路燈修護(水泥桿斷、│17,900││││燈泡損壞)││├──┼────┼───────────────┼───────┤│17│德興里│朴子市○○路燈修護(新擴道路移│9,450││││桿)││├──┼────┼───────────────┼───────┤│18│德興里│朴子市○○路燈修護│9,500│├──┼────┼───────────────┼───────┤│19│大鄉里│加裝開關箱及架空改地下(適住宅│35,100││││安全)││├──┼────┼───────────────┼───────┤│20│安福里│地下供電施工│25,500│├──┼────┼───────────────┼───────┤│21│博厚里│架空線(斷地下電源)│7,600│├──┼────┼───────────────┼───────┤│22│佳禾里│加裝開關箱及架空線(改防雨線)│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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