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41號原告 曾怡苹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並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另因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
二、經查:
(一)原告自民國(下同)96年1月2日起迄105年10月26日止,戶籍均設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而其登記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地址亦同為該址,並無增設之通信地址等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汽車車籍查詢表各一紙附卷可稽。按汽車(包括機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第75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因交通違規件數繁多,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依法所為之送達,即生送達效力,至於原告事實上是否知悉該通知內容,則應由原告自行負責,此無從要求舉發機關應負擔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上述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而查,原告自96年1月2日起迄今,均係設籍在如上所述之地址,此址亦同為原告之車籍地址,已詳述如前,則原告既未依前述規定辦理住址變更異動,當時又未向交通監理機關陳報其居住地址,被告機關無從得知或查知原告另有住居所或住居所變更之事實,自僅能依原告之戶籍地址為送達,此時倘原告雖無從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應歸屬於原告。是原告以車輛早已讓渡他人,且已之辦理不過戶註銷為由為主張,殊難採憑為其有利之斟酌。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下稱原處分),業均於如附表所示送達日期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原告位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之戶籍地址,或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乃將該裁決書寄存於新竹內湖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或由同居人簽收等節,此有原處分送達證書影本21紙在卷可稽,則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已於如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自不因原告本人實際上有無收受或實際之收受日期為何而異其效力。
(三)又原告之戶籍地位於新竹市,係於本院管轄區域內,則依司法院發布之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在途期間,是原告如對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應於上開原處分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詎原告遲至105年8月1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於本件起訴狀所蓋之收狀日期戳印文足憑,是本件起訴顯均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
三、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逾越法定期限,且無法補正,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佩玲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裁決日期│裁決書案號│送達日期││號│(民國)││(民國)││(民國)│├─┼────┼────┼────┼─────┼────┤│01│100年10│臺南 市崇 │101年6月│ 竹監新 三字│101年6月│││月22日9│道路│11日│第裁51-1S0│12日│││時57分│││319617號││├─┼────┼────┼────┼─────┼────┤│02│100年11│臺南市大│101年7月│竹監新三字│101年7月│││月3日14│同路-1│4日│第裁51-1S0│6日│││時25分│││322380號││├─┼────┼────┼────┼─────┼────┤│03│100年11│國道一號│102年3月│竹監新四字│102年3月│││月21日22│南下260.│6日│第裁51-ZDA│12日│││時17分│5││112975號││├─┼────┼────┼────┼─────┼────┤│04│100年11│國道一號│101年3月│竹監新三字│101年4月│││月24日22│南下315.│28日│第裁51-ZDC│2日│││時38分│5││145552號││├─┼────┼────┼────┼─────┼────┤│05│100年11│國道一號│102年3月│竹監新四字│102年3月│││月28日23│南下315.│6日│第裁51-ZDC│12日│││時48分│5││145730號││├─┼────┼────┼────┼─────┼────┤│06│100年11│國道一號│102年3月│竹監新四字│102年3月│││月30日22│南下315.│6日│第裁51-ZDC│12日│││時17分│5││145890號││├─┼────┼────┼────┼─────┼────┤│07│100年12│國道一號│101年4月│竹監新三字│101年4月│││月9日21│南下315.│23日│第裁51-ZDC│25日│││時45分│5││146415號││├─┼────┼────┼────┼─────┼────┤│08│100年12│臺南市崇│101年8月│竹監新三字│101年8月│││月20日13│道路│13日│第裁51-1S0│17日│││時8分│││325171號││├─┼────┼────┼────┼─────┼────┤│09│101年1月│臺南市金│101年10│竹監新四字│101年10│││4日19時│華路-6│月12日│第裁51-1S0│月16日│││00分│││327486號││├─┼────┼────┼────┼─────┼────┤│10│101年1月│國道一號│102年3月│竹監新四字│102年3月│││11日1時│南下315.│6日│第裁51-ZDC│12日│││19分│5││148293號││├─┼────┼────┼────┼─────┼────┤│11│101年1月│國道一號│102年3月│竹監新四字│102年3月│││19日20時│南下315.│6日│第裁51-ZDC│12日│││00分│5││148576號││├─┼────┼────┼────┼─────┼────┤│12│101年2月│國道一號│102年3月│竹監新四字│102年3月│││8日22時│南下315.│6日│第裁51-ZDC│12日│││06分│5││150441號││├─┼────┼────┼────┼─────┼────┤│13│101年2月│臺南市國│101年10│竹監新四字│101年10│││15日20時│平路│月17日│第裁51-1S0│月23日│││57分│││329640號││├─┼────┼────┼────┼─────┼────┤│14│101年2月│臺南市忠│101年10│竹監新四字│101年10│││22日11時│義路-1│月17日│第裁51-1S0│月23日│││02分│││329641號││├─┼────┼────┼────┼─────┼────┤│15│101年2月│臺南市崇│101年10│竹監新四字│101年10│││27日9時│道路│月17日│第裁51-1S0│月23日│││06分│││329642號││├─┼────┼────┼────┼─────┼────┤│16│101年2月│國道一號│102年3月│竹監新四字│102年3月│││29日21時│南下315.│6日│第裁51-ZDC│12日│││35分│5││152100號││├─┼────┼────┼────┼─────┼────┤│17│101年3月│國道一號│101年8月│竹監新三字│101年8月│││12日17時│南下386│22日│第裁51-ZEC│24日│││55分│││051953號││├─┼────┼────┼────┼─────┼────┤│18│101年3月│國道一號│101年8月│竹監新三字│101年8月│││13日00時│南下386│22日│第裁51-ZEC│24日│││10分│││051961號││├─┼────┼────┼────┼─────┼────┤│19│101年3月│國道一號│102年3月│竹監新四字│102年3月│││13日21時│南下315.│6日│第裁51-Z40│12日│││36分│5││734586號││├─┼────┼────┼────┼─────┼────┤│20│101年4月│臺南市慶│101年12│竹監新四字│101年12│││10日8時│平路3│月11日│第裁51-1S0│月14日│││56分│││334844號││├─┼────┼────┼────┼─────┼────┤│21│101年4月│臺南市慶│101年12│竹監新四字│101年12│││13日15時│平路3│月11日│第裁51-1S0│月14日│││55分│││334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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