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71號聲請人 林水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喬石化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1張(下稱系爭股票),經向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民國104年6月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4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
3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業於104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4年6月6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4年11月10日提起本件聲請,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時新聞報
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4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