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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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另案上列被告因97年度簡字第24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