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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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0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泰言27歲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646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賴泰言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賴泰言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和審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5月3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25日20時許,前往友人 蕭登元 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住處,以鑰匙開啟門鎖之方式,進入前開友人住處內,徒手竊取蕭登元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於同日21時許,蕭登元返家發現住處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蕭登元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泰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蕭登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暨手機簡訊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其上開加重竊盜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比較新舊法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條業於
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而修正後之該條項,則增列法定刑得併科罰金刑,修正為「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將第1款修正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及第6款修正為「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是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100年1月26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夜間侵入友人住宅行竊,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不宜輕罰;另考量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鑰匙1支,並非被告所有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供陳明確,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100年1月26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100年1月26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失竊物品│├──┼──────────────────┤│1│民國79年金門酒廠絕版金門高梁酒1罐│├──┼──────────────────┤│2│四角瓶裝威士忌1罐│├──┼──────────────────┤│3│民國79年金門自衛隊絕版金門酒1罐│├──┼──────────────────┤│4│GOGNACGAUTIERXO禮盒1罐│├──┼──────────────────┤│5│翡翠級玉佩1個│├──┼──────────────────┤│6│10元及5元銅板2,300元│├──┼──────────────────┤│7│現金6000元│├──┼──────────────────┤│8│絕版面額紙鈔共150元│├──┼──────────────────┤│9│5兩重金元寶1個│├──┼──────────────────┤│10│加拿大冬季奧運紀念金幣20枚│├──┼──────────────────┤│11│千禧年紀念套幣1盒│├──┼──────────────────┤│12│建國90年紀念套幣1盒│├──┼──────────────────┤│13│民國43年5月20日五角硬幣5枚│├──┼──────────────────┤│14│ 蔣中正 80誕辰紀念幣10枚│├──┼──────────────────┤│15│七星香菸1盒│├──┼──────────────────┤│16│中古電子鍋1個│├──┴──────────────────┤│價值合計約新臺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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