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念祖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念祖(下稱被告)因本案羈押迄今,經靜心思過後,對其犯行所生危害深感慚愧及抱歉,且被告於案發當日自行前往馬蘭派出所投案,並對案情坦承不諱,又本案業經宣判,被告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認被告尚無逃亡或串證之虞。另被告之弟預定於106年1月結婚,如被告無法到場參加,必定心存遺憾,故願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未遂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而於民國
105年9月23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5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毒聲字117號裁定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嗣經本院同意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就上開案件先予執行,被告業於106年1月1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情,有臺東地檢署106年1月3日函、本院106年1月9日函(稿)、臺東地檢署檢察官106年1月17日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目前已非由本院羈押,被告本件聲請顯無所據,本院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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