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60號原告 游棛寊
方詮翔 被告 劉哲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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