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簡字第1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皇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1年度速偵字第421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偵字第1653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號應為「102年度偵字第16534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號誤載為「101年度速偵字第4211號」。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