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51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士莊 上列異議人對於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士莊(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毀損、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其向檢察官請求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近5個月,均未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影響受刑人權益甚鉅,從而檢察官不作為之執行指揮自有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文,然此等聲明異議之規定,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積極作為」有所不服時之救濟管道,與受刑人異議意旨所指影響其權益者,屬檢察官「未為」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消極不作為」,二者之對象並不相同,是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本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不合(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1號、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亦同)。
三、從而,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不合,自難認屬有理由,應予駁回。惟本院仍會將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旨轉達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以促請檢察官注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