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延長
吳良耀 吳良輝 吳良明 吳良昭 吳良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簡良夙 律師被告 梁可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可芳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吳延長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俐文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