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 陳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建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列附表,請求分割之標的僅有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29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惟原告所提原證2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附表尚包含同段暫編397建號建物。請確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標的除系爭不動產外,是否尚包含同段暫編397建號建物?若是,請具狀更正正確之附表。
二、被告詹建隆、 詹惠雯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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