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 紀洪玉葉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木林 、紀文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紀木林、紀文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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