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許素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紀伃佳 即 紀蓓欣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55,64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1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