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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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紫緹
許玉芬 被上訴人即被告游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9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前開裁定已於105年8月26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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