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林延昇
林正雄 李碧珠
一、債務人林延昇、林正雄及李碧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延昇於民國97年間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林正雄、李碧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80萬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138,486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延昇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18,99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正雄、李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偉民※104年度司促字第994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碧珠、林正│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18,993元│雄、林延昇│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碧珠、林正│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118,993元│雄、林延昇│月27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