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61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仲恒
蔣靜萍 被告 陳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