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40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告 林芷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陸仟玖佰 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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