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4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1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7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8年11月17日起至128年1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分別於88年11月19日、92年7月23日、92年9月9日、93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四筆,共計420,000,000元:
(一)第一筆借款金額為300,000,000元,期限係自88年11月19日起至108年11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
(二)第二筆借款金額為30,000,000元,期限係自92年7月23日起至96年1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
(三)第三筆借款金額為50,000,000元,期限係自92年9月9日起至96年3月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
(四)第四筆借款金額為40,000,000元,期限係自93年3月12日起至96年3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
(五)上開四筆借款,如未按期清償,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另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應另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上開四筆借款,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12月12日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408,385,182元迄未清償,依據增補契約第3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迭經聲請人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其他約定事項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暨增補契約4件、放款交易明細表4件等文件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6年11月5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復於96年11月7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並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