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字第1002號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劉君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志忠 等人間因103年度基簡字第100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3,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