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周錦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考│││││(民國)│(民國)│(新臺幣)│││├──┼───┼───┼─────┼─────┼─────┼─────┼───┤│001│ 郭秋紅 │周錦仙│85年2月8日│85年4月1日│100,000元│06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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