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尊皇」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內埔派出所於民國96年7月4日下午5時10分許,在位於屏東縣○○鄉○○村○○路166之2號被告甲○○經營之「億中人小吃部」,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子遊戲機「尊皇」1台(含IC板1塊)及因犯罪所得之賭資新臺幣(下同)3660元。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向國庫支付1萬元確定,被告已依命繳納1萬元,緩起訴期間1年亦已於97年8月12日期滿(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05號偵查卷及96年度緩字第856號執行卷)。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電子遊戲機「尊皇」1台(含IC板1塊)及賭資3660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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