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638號債權人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請提出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3.請務必提出聲請狀繕本2件,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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