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移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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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56號
原   告 鴻展不動產顧問中心謝琴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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