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間對相對人所發臺北松山郵局
二二五三九號掛號信函所為債權讓與通知書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7年7月對相對人所發臺北松山郵局
第22539號掛號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原件遭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掛號信函、信
封及回執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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