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義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義周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5年11月3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