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477號債權人 蕭秀琴 債務人 蔡環蔡進華 之繼承人蔡 稱奇 之繼承人
蔡薇即蔡進華之繼承人 蔡稱奇 之繼承人 蔡啓宗 即蔡進華之繼承人蔡稱奇之繼承人 蔡啓州 即蔡進華之繼承人蔡稱奇之繼承人 蔡心蓮 即蔡進華之繼承人蔡稱奇之繼承人 蔡政霖 即蔡進華之繼承人蔡稱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進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蔡進華係於100年8月26日死亡,其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先由其父蔡稱奇繼承,嗣蔡稱奇又於104年2月10日死亡,原繼承自蔡進華之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再由蔡稱奇之繼承人即債務人等繼承。惟依前開說明,蔡稱奇繼承時即僅需以繼承蔡進華所得遺產為限,就蔡進華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故蔡稱奇之繼承人再繼承此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時,亦僅需以其等自蔡稱奇處所繼承之蔡進華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然債權人對債務人等卻請求以其固有財產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顯已逾前開規定之範圍。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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