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107號

原告 吳肇恩

被告 黄韋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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