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249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姜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226元,及其中新台幣26,981元自民國
94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0年2月8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延滯金,及自民國100年2月9日起
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並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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