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妍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沒字第781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運輸禁藥罪,均犯罪嫌疑不足,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314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該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偵卷21頁,本院卷第7至9頁、第11至12頁)在卷可參,是前開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檢驗結
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他卷第13、17頁,偵卷第13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結晶(含包裝│8包(淨重6.88│第二級毒品│法務部調查局10│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袋8包)│公克、驗餘淨重│甲基安非他│6年3月1日調│市調查處110年度││││6.84公克)│命陽性反應│科壹字第106232│安字第1000號扣押│││││。│01510號鑑定書│物品清單編號1。││││││。││└──┴──────┴───────┴─────┴───────┴────────┘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沒字第781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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