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2號上訴人 蔡桐嘉 住高雄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心蓓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珮綺 住高雄市○○區○○路○○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號6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5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各為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蔡桐嘉、謝心蓓及上訴人蔡桐嘉與 黃佩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