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孫上育 被告 孫登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525,000元》及其上同段39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課稅現值為54,4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4,289,70
0元《計算式:(8,525,000元+54,400元)×原告持分比例1/
2=4,28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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