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 鄭閔丹 原告與被告 黃偉哲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