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日盛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新田修平 訴訟代理人 王晟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棠 即歡樂傳真書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9,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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