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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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柯幸雅被告陳漢良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幸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漢良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柯幸雅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於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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