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3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蔡春龍 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業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9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3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0月9日送達,但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起訴程式於法即有不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金釵